华夏中证全指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7 月 17 日
基金名称 华夏中证全指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夏中证全指公用事业 ETF
场内简称 公用事业 ETF
基金主代码 159301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4 年 7 月 1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华夏中证全指公用
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华夏中证全指公
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7 月 22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7 月 22 日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华夏中证全指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
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基金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
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对投资组合跟踪误差的影响以及市场
需求等因素确定。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50 万份。
(2)基金管理人暂不设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数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
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
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
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
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
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履行相关程
序后,对基金申购赎回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
等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销售机构名称 网址 客户服务电话
司
外)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流程、规则等以及各销售机构的业
务办理状况,请参照各销售机构的规定执行。本公司可新增或调整本基金申购赎
回代办证券公司并在官网(www.ChinaAMC.com)公示,投资者可登录查询。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上市交易后,还将在证券交易所行情发布系统
揭示基金份额净值。
(1)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hinaAMC.com)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法律文件,也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基金日常申
购、赎回事宜。
(2)本基金将自 2024 年 7 月 22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
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本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发布的《华夏中证全指公用事
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了解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
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
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
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
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投资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等潜
在风险。此外,本基金作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特定风险还包括:
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
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
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参
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赎回失败的风
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代理买卖风险、沪市成份证券申赎处理规
则带来的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
务的风险、套利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同时,本基金属于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中证全指公
用事业指数,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指数所表征的证券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
征相似。根据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
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
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
果为准。
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每日可设定申购份额、赎回份额上限,
对于超出设定份额上限的申购、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由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组合证券横跨深圳及上海两个证券交易所,其申购、赎
回流程与组合证券仅在深圳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ETF 产品有所差异。本基
金采用场内“深市股票实物申赎,沪市股票现金替代”的申赎模式,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办理。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可能面临
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信用风险、操作
风险等。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本基金可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
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价格
波动影响,存托凭证的境外基础证券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
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
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基金之前,请
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全面
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
产品情况、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
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七日
